•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淄博市消除火险隐患监督管理规定

《淄博市消除火险隐患监督管理规定》在1995.07.13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淄博市消除火险隐患监督管理规定

  • 颁布单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1995.07.13

  • 实施时间

    1995.07.13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地消除火险隐患,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除火险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二章 火险隐患的认定

第四条 凡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均应认定为火险隐患。火险虑患按其危害程度分为重大火险隐患和一般火险隐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火险隐患:

(一)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通道宽度和防人间距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二)未按规范设置消防车道,乱搭乱建建(构)筑物,堵塞消防车道的;

(三)建筑物耐火等级与生产性质不相适应,可能造成重、特大火灾的;

(四)在控制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场所或部位,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且防火处理达不到规范标准的;

(五)高层建筑未按规范设置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施或虽已设置但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高层建筑未按规范设置消队电梯、消防用电和消防给水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七)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地下工程内违章用火、用电、使用燃气、无消防给水和防雷措施不完善的;

(八)公共场所用电严重超负荷、乱拉临时线路的;

(九)公共场所未按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元消防给水、消防设施严重不配套的,商店(场)以店代库严重的;

(十)公共娱乐场所达不到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十一)易燃易爆化工生产装置元安全设施,超温、超压、跑冒滴漏不能及时排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