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广州市南沙区社区服刑人员衔接工作规定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机构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社区矫正领字〔2006〕07号)、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州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规程(试行)》和《广州市检察机关实行“社区矫正检察官”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法院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规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和接收工作。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和接收工作全程进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广州市户籍并长期居住在本区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宣判或作出决定前,可以委托其住所地司法所进行判前社会调查。司法所在收到相关单位书面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平常表现、家庭关系和经济状况、社区矫正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宣判或作出决定前,应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其居住地址。公安派出所应予配合。

第六条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应向罪犯发给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同时,应责令或在判决(决定)书中以注明的方式责令其在判决(决定)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刑事判决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到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接受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的社区矫正,并让其当庭作出书面保证。

罪犯是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提供书面保证,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签发监管令和社区服务令。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或决定作出后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同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常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回执寄回人民法院。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病残鉴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第八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社区矫正组织提出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开始审理,并作出是否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第九条暂予监外执行期限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于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作出决定。

第十条被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社区矫正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或者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考验期间内,被发现有漏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缓刑。

人民法院自收到社区矫正组织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开始审理,并依法作出是否撤销缓刑的决定。

第十一条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具备减刑条件的,由负责监管的社区矫正组织提出减刑建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准予减刑。

第三章 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