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一份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 发布单位
广州市政府
- 发布日期
1993-05-06
- 生效日期
1993-06-01
- 文号
穗府[1993]43号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1905【发布文号】穗府[1993]43号【发布日期】1993-05-06【生效日期】1993-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穗府[1993]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五月六日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必须采用区、县(市)承包合同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三条承包合同除《规定》已明确规定的主要条款外,还应明确合同出现纠纷时,向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款。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鉴证
第四条专业承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发包方所在地的镇(街、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或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当事人有要求的,也可到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
第五条申请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经当事人签名(盖章)的承包合同正、副文本;(二)签订承包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三)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担保人出具的担保书等)。
第六条对承包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一)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完备、真实;(二)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表述是否明确;(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五)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准确;(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承包合同,鉴证机构应制作鉴证书。鉴证书应包括鉴证意见、鉴证人员署名、鉴证日期及编号,并加盖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印章。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应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第七条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对经鉴证的承包合同,应进行回访或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合同鉴证费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第三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第九条无效承包合同由市、区、县(市)、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条除《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况为无效承包合同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视为无效承包合同:(一)违背民主议定原则,显失公平的;(二)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
第十一条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