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旅游局规范旅游经营和执业行为约谈制度
2016年1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网公布《成都市旅游局规范旅游经营和执业行为约谈制度(试行)》。该《制度》共12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成都市旅游局规范旅游经营和执业行为约谈制度(试行)
- 印发机关
成都市旅游局#
- 施行时间
2016年1月1日
简述
2016年1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网公布《成都市旅游局规范旅游经营和执业行为约谈制度(试行)》。
制度
成都市旅游局规范旅游经营和执业行为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旅游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旅游经营和执业活动,不断提升旅游经营和服务质量,促进 旅游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旅游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的旅游经营者、旅游执业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本制度所称的旅游执业人员,是指持有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人员。
持有讲解证的讲解员,可以参照本制度对其进行约谈。
第三条 约谈应本着从严要求、指出问题、明确是非、促进整改、吸取教训、防微杜渐的原则,使接受约谈的旅游经营者和执业人员主动反思剖析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或从中受到教育。
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约谈:
(一)违背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并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
(二)在本制度实施前的6个月内曾因旅游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其整改措施不力,或者没有进行过整改的;
(三)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逃避旅游执法检查的;
(四)对分社、服务网点的经营行为或者导游、领队等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监管不力,导致违规操作,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而引发旅游者投诉或群体信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本制度实施后,因旅游违法行为受到除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外的行政处罚的;
(六)因经营或执业活动中的其他问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
第五条 旅游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约谈:
(一)执业活动中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