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青岛市船舶卫生检疫办法

青岛市船舶卫生检疫办法

为加强船舶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从海上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山东省青岛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于1993年10月29日发布并实施《青岛市船舶卫生检疫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进出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含码头)的国内航线航行的船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青岛市船舶卫生检疫办法

  • 颁布时间

    1993年10月29日

  • 实施时间

    1993年10月29日

  • 发布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10-29

【生效日期】1993-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船舶卫生检疫办法

(1993年10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从海上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含码头,下同)的国内航线航行的船舶。

第三条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和黄岛区、崂山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以下简称沿海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是船舶卫生检疫的主管部门。

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具体负责市内五区船舶卫生检疫工作,并指导、协调沿海区、市的船舶卫生检疫工作。

沿海区、市卫生防疫站(检疫站,下同)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卫生检疫工作。公安、水产、港口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船舶卫生检疫工作。

第四条船舶卫生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船员、渔民和有关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二)核发、检查有关卫生证件;

(三)检查船舶卫生,了解船上人员的健康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