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船舶卫生检疫办法
青岛市船舶卫生检疫办法
为加强船舶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从海上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山东省青岛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于1993年10月29日发布并实施《青岛市船舶卫生检疫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进出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含码头)的国内航线航行的船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青岛市船舶卫生检疫办法
- 颁布时间
1993年10月29日
- 实施时间
1993年10月29日
- 发布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10-29
【生效日期】1993-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船舶卫生检疫办法
(1993年10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从海上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含码头,下同)的国内航线航行的船舶。
第三条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和黄岛区、崂山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以下简称沿海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是船舶卫生检疫的主管部门。
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具体负责市内五区船舶卫生检疫工作,并指导、协调沿海区、市的船舶卫生检疫工作。
沿海区、市卫生防疫站(检疫站,下同)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卫生检疫工作。公安、水产、港口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船舶卫生检疫工作。
第四条船舶卫生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船员、渔民和有关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二)核发、检查有关卫生证件;
(三)检查船舶卫生,了解船上人员的健康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