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9-24

【生效日期】1997-09-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9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或提供特定服务,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本规定所称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发展某项事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即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下列收费行为比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一)凭借行政职能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代办费、集资、捐赠等;

(二)凭借行政职能举办要求单位或公民必须参加的培训班、会议的收费;

(三)行政事业单位因管理工作需要,要求单位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的收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向其管理对象发放文件、资料、电子出版物等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