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概述
  • 4.第一章 总则
  • 5.第二章 家庭保护
  • 6.第三章 社会保障
  • 7.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 8.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 9.第六章 附则

安徽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安徽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是安徽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总则、家庭保护、社会保障、组织与管理、奖励与处罚以及附则等六章,共46条,自1991年12月23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徽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 发布单位

    81201

  • 发布日期

    1991-12-23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概述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91-12-23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安徽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1991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医、老有所乐,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教育后代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老年人保护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保护老年人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支持并予以保障。

第五条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歧视、漫骂、殴打、侮辱、诽谤、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第六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予以保障。

第七条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单位和公民个人应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行使这一权利。

第八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使用和处分其收入、储蓄和财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骗取和破坏。

第九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继承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遗产的权利。

第十条老年人依法享有居住权,子女和他人不得强行挤占老年人的合法住房。

第十一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妥善处理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