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123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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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1
修订信息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12
内容解读
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3
参考资料
-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2021-03-24)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2021-03-24)
- 3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1990)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引用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