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维修管理机构
  • 5.第三章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
  • 6.第四章三包和社会维修
  • 7.第五章维修零部件的供应
  • 8.第六章技术培训与考核
  • 9.第七章奖励与惩处
  • 10.第八章附则
  • 11.参考资料

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1在1991.01.18由商业部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1991年01月18日

  • 实施时间

    1991年01月18日

  • 颁布单位

    商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管理,促进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和商业部系统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用电器商品系指:

(一)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收音机(包括电子管收音机、晶体管收音机)、录音机(包括普通录音机、单放机、收录机,立体声录音机、放音机、收录机)、扩音机、电唱机(包括普通电唱机、立体声电唱机、激光电唱机)、音响组合、电视机(包括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监视器)、投影电视、录像机(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激光放视盘)、摄像机及其附属产品。

(二)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电风扇(包括台扇、吊扇、落地扇、壁挂扇)、排气风扇、抽油烟机、空调器、电冰箱、冷藏柜、冰柜、冷饮机、制冰机、电磁灶、微波炉、电烤箱、电饭煲、电热水器(包括电热淋浴器、电水壶、电热水杯)、洗衣机、电熨斗、吸尘器、地板打蜡机、电热毯、电暖炉等。

(三)家用电器商品办公设备类:复印机、传真机、中外文电子打字机、电子油印机等。

第二章维修管理机构

第四条 商业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亦称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是商业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服务网的规划和管理,制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提出有关政策的建议;

(二)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人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

(三)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经销的家用电器商品售后的维修服务管理;

(四)负责全国家用电器维修用零部件进口的归口管理;

(五)负责全国家用电器整机维修零部件、维修仪器、维修工具的组织进口和供应;

(六)受商业部委托,负责与外商洽谈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在华的维修服务、建立维修站、零部件供应站、保税仓库等事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本地区商业企业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网点的具体规划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