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管理暂行办法
  • 3.第一章 总 则
  • 4.第二章 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管理
  • 5.第三章 运动营养补品的使用
  • 6.第四章 运动营养补品的检测
  • 7.第六章 处罚
  • 8.第七章 附 则
  • 9.废除日期

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管理暂行办法

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3-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管理,严格禁止使用含有国际奥委会确定的禁用药物成份的运动营养补品,以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营养补品的管理范围包括对增强体质、提高运动能力、促进机体较快消除疲劳、补充营养有明显作用,并经卫生、医药、食品部门正式批准生产的营养补剂、中成药、药品以及凡添加中、西药成份的饮料和其他营养制品。

第三条 严格禁止在运动员中使用含有国际奥委会确定的禁用药物及成份的运动营养补品。

严格禁止在运动员中试用各种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定型生产的营养制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为目的而进行系统、科学训练和竞赛的全国各级各类运动员运动营养补品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 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管理

第五条 全国各级各类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办法。

(一)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简称国家体委)科教司归口管理全国各级各类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工作。

(二)各国家集训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各国家集训队的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的各优秀运动队、各运动学校和业余体校的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工作。

(四)总政文化部总参军训部及行业体协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各优秀运动队、各运动学校和业余体校的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总政文化部、总参军训部及有关行业体协应成立由三至五名责任心与组织纪律性强并懂业务的同志组成运动营养补品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部门、本辖区、本系统的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单位决定,报国家体委科教司备案。其职责是:

(一)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各单位的运动营养补品使用管理小组的工作;

(二)定期向国家体委科教司汇报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情况;

(三)对违反本办法者,做出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 各国家集训队业务主管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总政文化部、总参军训部及有关行业体协所属各运动队的主管单位应成立三至五名有营养、医药专业人员参加的运动营养补品使用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管理工作。管理小组的成员由各单位决定,报国家体委科教司备案。其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