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第一章 总则
  • 3.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 4.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 5.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 6.第五章 评审结论
  • 7.第六章 监督管理
  • 8.第七章 附则

山东省医院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做好全省的医院评审工作,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医院监管和评审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持续改进医院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开展自我评价,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 医院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实现医院建设组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临床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医疗服务、信息管理、医学装备、医院建筑等标准化,不断提升同等级医院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

第四条 医院评审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 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评审组织。评审组织可以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接组建,也可以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审组织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评审的技术性工作。

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定。我委结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政策、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全省医院管理实际等,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标准,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

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成立省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全省医院评审工作。省医院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作为全省医院评审工作的评审组织。

第九条 省医院评审办公室在省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全省医院评审的政策、标准及其实施细则;

(二)研究制定全省医院评审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等;

(三)研究提出全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组建、完善和管理省级医院评审专家库,确定专家库入选条件,组织遴选、审核专家,开展评审专家培训与考核,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四)具体负责全省三级医院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五)研究提出确定、降低或撤销三级医院等次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六)对一级、二级医院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