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统一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标准,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并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8月18日公布,并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共11章。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 发布时间
2016年8月18日
- 施行时间
2016年10月8日
公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统一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标准,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并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6年8月18日 2016年8月18日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为信用证业务相关方提供统一的审单操作规范,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国内信用证。
前款规定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贸易)提供的信用证审单服务,除信用证有明确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各条款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审单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五条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第六条 银行收到单据时,应仅以单据本身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是否为相符交单。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本规则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单据之内、单据之间相互一致的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