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公告
  • 4.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 4.1.第一章 总则
  • 4.2.第二章 审单基本原则
  • 4.3.第三章 审单基本规则
  • 4.4.第四章 发票
  • 4.5.第五章 公路、铁路、内河、航空运输单据
  • 4.6.第六章 提单
  • 4.7.第七章 邮政(快递)收据
  • 4.8.第八章 保险单据
  • 4.9.第九章 服务贸易项下有关单据
  • 4.10.第十章 货物收据、出/入库单、仓单
  • 4.11.第十一章 附则
  • 4.12.附件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统一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标准,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并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8月18日公布,并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共11章。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 发布时间

    2016年8月18日

  • 施行时间

    2016年10月8日

公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统一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标准,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并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6年8月18日 2016年8月18日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为信用证业务相关方提供统一的审单操作规范,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国内信用证。

前款规定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贸易)提供的信用证审单服务,除信用证有明确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各条款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审单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五条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第六条 银行收到单据时,应仅以单据本身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是否为相符交单。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本规则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单据之内、单据之间相互一致的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