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发布。
通知信息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6-00168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6年08月12日 |
标 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国办发〔2016〕64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8月18日 |
主 题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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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8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 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