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
《重庆市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是为了加强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的义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重庆市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
- 实施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政策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的义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以下简称遗产保护范围)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划定的范围,即以一级陡崖为边界的核心区和二级陡崖为边界的缓冲区。
第三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南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产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的保护:
(一)建立珍稀和重点野生动植物目录,保护野生动植物生长环境;
(二)加强森林植被保护,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三)逐步推广使用环保型交通工具以及电、气、太阳能等环保能源;
(四)污水、烟尘应当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按照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实行景区最大承载量控制;
(六)建立生态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