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指导意见
  • 4.相关报道

2016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建设指导意见

为全面深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提升标准化建设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2016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建设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颁布时间

    2016-5-9

指导意见

2016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建设指导意见

为全面深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提升标准化建设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刻理解标准化建设的内涵和意义,建立常态化的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作机制,推动工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企业建立自主管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而全面提升整个地区企业的安全基础管理水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二、总体要求

样板地区通过1至1年半的时间,实现辖区内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完成标准化建设并开展自评工作,规模以下企业全面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

对于已完成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应开展标准化建设“回头看”,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抓标准化建设、全员参与创建、全员岗位达标、较大危险因素的辨识管控、失分项整改、标准化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及持续改进等情况,不断提升企业标准化建设质量;对于未完成标准化建设的企业,要通过建立适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效落实,做到现场安全管理有序、到位,从而建立一套适合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健全工作机制。

1.成立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样板地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研究部署并落实标准化建设工作,明确具体工作负责人和日常工作机构。

2.制定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明确标准化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分工、保障措施、进度安排等,建立持续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3.建立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队伍。有关省、市两级安全监管局应在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深入企业体检会诊、企业标准化建设培训指导等方面提供专家力量,支持样板地区成立标准化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培养评审人员。

(二)加强制度建设,引导自主建设。

4.建立严格的考评工作机制。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把评审质量,严禁评审单位替代企业创建、评审走过场、咨询与评审“捆绑”收费等违规行为,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5.探索激励约束机制和方法。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出台操作性强的奖惩措施,从经济奖励、工伤保险费率、融资贷款、评先创优等多方面,对标准化达标企业给予奖励,充分调动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的主动性;对未开展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质量无法满足最低等级要求的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实施重点监管,发现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以执法推动企业主动创建。

有关省、市两级安全监管局应提供适当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三)扎实全面开展,提升建设水平。

6.建立基础数据库。对辖区内工贸企业规模及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已完成标准化建设、正在开展标准化建设和未开展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分别登记建档,全面掌握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建立标准化建设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