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是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8月15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由民政部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
2016年8月15日
- 发布机构
民政部
- 实施日期
2016年9月1日
文件背景
民政部分别于2000年和2012年发布了《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44号),对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有序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但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执法形势的变化,社会公众对登记管理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登记管理机关对受理投诉举报尚无统一规定,各地对此项工作理解不一,处理不同,给社会公众投诉举报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造成不便,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权威,有的还引发了行政诉讼案件。今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和中央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提出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为此,民政部于2016年4月启动了投诉举报受理文件的起草工作,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借鉴其他部门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和反复修改,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政策全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民政部
2016年8月15日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和处理对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 三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 四 条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旗)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的相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 五 条受理投诉举报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 六 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投诉举报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投诉举报。
第 七 条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 八 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妥善保存投诉举报的原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