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加强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管理,国家标准委制定了《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3月28日起实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
- 施行时间
2016年3月28日
- 发布机构
国家标准委
- 公告文号
2016年第1号
发布公告
国家标准委关于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6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加强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管理,国家标准委制定了《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3月28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标准委
2016年3月28日
办法全文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加强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管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从源头上确保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国家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的过程。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由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采取随时申报,定期评估的方式。评估结果作为批准标准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根据标准化对象和重要程度,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基础通用项目和一般性项目。
第五条 重大项目包括:
(一)列入国家产业政策、规划、专项等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标准项目;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关键核心技术标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