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证员执业档案管理规定
基本内容
为加强对公证员的管理,全面掌握公证员的综合情况,根据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对所属公证机构公证员建立执业档案。
一、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范围、期间
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凡是在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均应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
公证员执业档案,应当自公证员职务任命年度起建立,至公证员停止公证执业活动时止。
二、建立、保管公证员执业档案责任部门
公证员执业档案由公证员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建立,并负责公证员执业档案的保管。公证员执业档案管理日常工作,由公证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负责。省司法厅对各市公证员执业档案建立工作情况进行指导。
三、公证员执业档案内容
公证员任职审核任命情况、年度考核情况、执业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应归入本人执业档案。
(一)公证员任职审核任命情况
不同时期公证员的任职审核任命。
1.一九九〇年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员由公证机构所在地组织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公布任职;
2.自一九九〇年起,实行全省、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后,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公证员资格由省司法厅授予、批准取得;
3.自二〇〇一年起,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后,根据司法部《关于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员中选录公证员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公证员由省司法厅任命;
4.自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起,《公证法》实施后,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
公证员任职文件或任职决定,应当存入公证员执业档案中。
(二)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每年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应按照《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和《山东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及考核结果应存放公证员执业档案。
(三)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