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河源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应用和管理,方便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业务,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卡,是指政府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和金融服务等功能。
社会保障卡有效期为10年。持卡人须在社会保障卡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申领网点换领新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我市社会保障卡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负责我市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的指导协调、联网通用、受理环境改造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负责社会保障卡发行申领授权、制作发放、运行管理、功能拓展和增值服务等,并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监督。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要设立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开展社会保障卡各项业务办理工作,以方便持卡人就地、就近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
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要设立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提供办理本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的服务。
合作银行要在各银行网点设立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的办理,并根据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的需要,提供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挂失解挂、补换卡等服务。
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和合作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均为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
第六条各县区政府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辖区内居民的信息采集和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
第二章社会保障卡的应用
第七条社会保障基础性应用。
身份凭证。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
信息查询。以社会保障卡为入口,持卡人可以登录网站及在自助终端上查询相关信息,还可以在网上办理相关社会保障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