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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基本内容

河源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河源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方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者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即市级和县级储备粮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储备粮油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由同级粮食部门负责行政管理。

第五条储备粮油实行严格管理和责任制,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储备粮油。

第六条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储备粮油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调控意见,对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财政部门根据数量情况安排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承储企业(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国有独资粮食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业务,对承储的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承储企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油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粮食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源市分行负责按照《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对地方政府的储备粮油计划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粮油。

如有前述的违法行为,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粮食部门举报。粮食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储备粮油的收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