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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遵义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学者中拟定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人选,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三)热心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四)具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或者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对纳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的,予以颁发聘书,聘书中载明聘期。

第四条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重要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以及规章立法后评估;

(三)对相关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论证;

(四)参加市政府相关立法课题的研究、评审;

(五)参与市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

(六)对政府立法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邀请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一)书面咨询、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