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遵义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基本内容

遵义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推动全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着力构建“本质安全型”煤矿,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遵府通〔2010〕1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煤矿企业。

二、经费来源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三、考核方式及考核机构

(一)考核方式。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行月调度、季小结、年考核。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每月底前将全县煤矿开展达标工作的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同时每季对达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考核机构。

由市安委会牵头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考核组组长审定后予以奖惩。考核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市煤安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煤安局干部或部分专家组成。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市煤安局,市煤安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四、考核时间

考核年度次年1月20日前对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奖励项目完成时间截止2013年12月31日。

五、考核内容及奖惩

(一)考核内容。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煤矿机械化工作,煤矿瓦斯利用工作,煤矿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作。

(二)对产煤县(市、区)政府奖惩。

县(市、区)政府在按相关规定完成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目标任务前提下,兑现奖励。完成任务的给予20000元奖励;对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按3000元/对予以奖励;对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按5000元/对予以奖励。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成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安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缴纳责任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