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印发通知
  • 3.规定全文

海南省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海南省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基层民政部门救灾应急处置能力,高效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救灾应急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5〕146号)等,结合海南省民政救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印发通知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民通〔2015〕149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

我省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为切实提高基层民政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更好履行灾害救助工作职责,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2014年底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为定安等部分多灾易灾市县配备了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

根据民政部要求,为规范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的使用管理,参照民政部出台的《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2015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规定全文

海南省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基层民政部门救灾应急处置能力,高效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救灾应急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5〕146号)等,结合我省民政救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我省地方财政资金为市、县(区)民政部门统一配备的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主要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灾情核查、灾损评估、应急通信、灾害救助、救灾物资调运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相关公务活动。

第四条 统一配备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车辆标识和车载装置。车辆标识包括车辆颜色和喷涂的文字等;车载装置包括灾情报送系统终端、北斗导航定位车载终端、行车记录仪、逆变电源、外接电源系统以及应急通讯装备等。

第五条 车辆所属民政部门,按照“专车专用”的原则,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和应急车辆

配备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调度使用车辆。

第六条 严禁将车辆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严禁将车辆作为公务接待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车辆驾驶出入、停放在各旅游景区(灾区除外)、高档餐饮和娱乐场所等地方。车辆使用管理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车辆管理、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含车载设备维护保养)等由车辆所属民政部门负责,相关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