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法规修订
  • 4.法规全文
  • 4.1.目录
  • 4.2.全文
  • 5.参考资料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1由宿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8月31日制定 ,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批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

  • 制订机构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16年9月30日

  • 实施日期

    2016年12月1日

  • 当前版本

    2016年9月30日

法规修订

2016年8月31日宿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2

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3

法规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绿线

第三章 绿地养护

第四章 绿地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绿地,巩固绿化成果,创造良好的生态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并赋以特定功能的城市用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