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1由宿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8月31日制定 ,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批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规修订
2016年8月31日宿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2。
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3。
法规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绿线
第三章 绿地养护
第四章 绿地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绿地,巩固绿化成果,创造良好的生态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并赋以特定功能的城市用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