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办法
基本内容
德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的管理,确保新农合基金高效、平稳运行,最大限度提高参合人员受益面和受益水平,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所有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采取住院统筹、门诊(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统筹、重大疾病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模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新农合基金分为一般统筹基金、重大疾病补偿基金、风险储备基金。
(一)一般统筹基金用于参合人员住院、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占新农合基金总量的88%。
(二)重大疾病补偿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用于重大疾病的补偿,占新农合基金总量的9%。
(三)风险储备基金为参合人员大病突然增多、突发疫情等特殊原因,造成按规定应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增加,导致新农合基金临时周转困难或正常超支时的备用资金,占新农合基金总量的3%。
第五条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基金,实行后付和预付相结合的补偿机制。
第三章住院补偿
第六条分级设置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补偿时按可补偿费用(减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下同)减去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金额,再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一)在县内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起付线100元,补偿比例为85%。
(二)在县人民医院就医的,起付线400元,补偿比例70%;在县民族中医院就医的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75%;在县妇幼保健院就医的,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75%;在县内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70%;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为400元,补偿比例65%;在省级定点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就医的起付线1000元,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而不超过8000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部份按60%比例补偿;在省级定点三级医院就医的起付线1500元,医疗费用超过1500元而不超过8000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
(三)在县外非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1500元,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补偿比例50%;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补偿比例40%。
(四)未按规定时间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到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比例为30%(执行时间以本办法行文后患者入院日期计算,之前入院患者按对应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下调10%);起付线为省级定点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1500元,省级定点三级医院2000元,市级定点医院400元,其他类别医院2000元。
(五)参合人员每人每年累计补偿封顶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