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为规范市民乘车行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了《福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守则共15条。本守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 制定单位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实施时间
2016年7月1日
说明
为规范市民乘车行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了《福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现印发给市道管处、地铁公司,请道路运输管理处、地铁公司做好宣贯落实工作。
正文
第一条根据《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乘客购买轨道交通车票前,应详细阅读乘坐轨道交通的相关规定。当乘客购买轨道交通车票时,即表示其已知有关规定,并同意遵守。
第三条凡进入轨道交通运营管辖范围,包括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相关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守则。
第四条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
第五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
(一)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有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传染病病原体;
(二)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武器;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易损伤他人的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
(五)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禁止携带活体动物进站,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第六条在轨道交通运营管辖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二)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三)攀爬、翻越或者推挤栏杆、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