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学会学术自律规范
《中国教育学会学术自律规范》经2012年11月16日中国教育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会学术道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坚守学术良知,遵循学术规范,加强学术自律,维护学术诚信,担当社会责任,促进学术繁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教育学会章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在教育科研、学术交流、成果评审、论著发表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表现是:
1.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
3.编造事实,伪造注释;
4.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5.未参加研究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署名;
7.代写学术论文,捉刀代笔;
8.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9.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10.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术道德及学术自律规范。
第六条 严格遵守《中国教育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注重陶冶情操,加强道德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