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基本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
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以下统称保证金),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三)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三)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
(四)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
(五)合并管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统一缴纳标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
(六)设立保证金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对保证金名目、缴纳形式、缴纳额度、返还周期等进行更新规范。
(七)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全面开展自查清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设立的各类涉企保证金进行全面自查和合法性审核,制止各种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涉企保证金的意见。
(二)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自查清理情况及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法律责任等)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送财政部。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清单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清单中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保证金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缴费场所对外公开;对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今后凡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