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法律援助“民心工程”实施以来,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确保了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民生、服务平安重庆建设中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为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实现“十二五”时期法律援助“应援优援”目标任务提供更加有力的财政保障,现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提出如下意见:

基本内容

一、高度重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

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职责的基础条件,是经济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政法经费保障措施的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有力满足了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但也还存在经费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区县配套经费不到位,经费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因此,为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有效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满足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又快又好的健康发展,各区县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努力发挥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

二、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

(一)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要科学测算本地区法律援助需求量、办案经费支出以及法律援助宣传、人员培训、业务装备建设等经费量,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同时财政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的调研,创新工作思路,指导和推动司法行政部门按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科学合理编制预算。

(二)重新调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方式。按照市政府要求,从2012年开始,对《关于加强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管理及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7〕4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9〕7号)规定的市和区县财政分级负担的比例进行调整。即:按照1个案件1100元的补贴标准,重新调整市和区县的分担比例。主城9区,市财政承担20%,区县财政承担80%;两翼区县,市财政承担70%,区县财政承担30%;其它区县,市财政承担50%,区县财政承担50%。

(三)专项下达,专账管理。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均应以专款方式下达,不得与其它业务费打包下达。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应建立专账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逐步建立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市司法局将会同市财政局适时对法律援助办案业务成本进行调研和测算,在此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标准的建议,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管理及使用的监督

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相关规定,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制定《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渝司办〔2006〕161号)和《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计算经费支付办法》(渝司办〔2010〕128号)的规定,在规定范围、按规定标准开支法律援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办案补贴。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管理及使用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费保障、管理及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其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执行和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年度考评。对经费保障、管理及使用效益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经费保障不到位,管理和使用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扣减转移支付经费,并责成其及时纠正、提出整改措施,同时予以警示或通报。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规定使用、截留、挤占、挪用或私分法律援助经费的机构和个人,司法行政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