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6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