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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资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质量,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9〕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4〕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建立,反映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基金预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由省统一编制后下达。

第三条 市通过预算对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解下达省编收支预算,并组织执行全市基金预算。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是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市对各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各县(市、区)执行市下达的年度收支预算,承担市确定的应由县(市、区)承担的补贴责任。

第五条 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市社保局根据省下达的基金预算,按照省编制口径,结合上年度全市基金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工作计划等因素,分解编制全市基金预算,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基金预算包括全市基金收支总预算和市本级、各县(市、区)收支预算。

第八条 基金收入预算编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欠费补缴收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缴养老保险费收入。

1.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分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收入和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收入两部分,计算公式为:

企业及职工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企业参保职工人数+当年企业职工计划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全市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率×上年全市企业职工人均缴费基数×(1+全市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28%×上年全市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率

个体参保人员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个体参保人员参保人数+当年个体参保人员计划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全市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率×上年全市个体参保人员人均缴费基数×(1+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长率)×20%×上年全市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率

全市参保缴费率、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征缴率按省编制预算时采用的我市对应数据确定。

2.欠费补缴收入包括参保单位和个人补缴上年末以前发生的欠费金额,计算公式为:

欠费补缴收入=当年全市清欠计划×(当地上年末欠费总额÷全市上年末欠费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