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
自贡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贡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国有土地上的城镇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执行机关)实施强制拆迁。
第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做好听证记录,并在5日内将听证结果送达拆迁当事人。
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送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材料;
(三)拆迁裁决书和调解记录;
(四)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五)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六)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自流井区(含高新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以下简称四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查核实后,对确实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并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行机关)负责实施。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等予以配合。
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退回。
荣县、富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由荣县、富顺县人民政府依法自行规定。
第七条 执行机关应当在收到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发出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执行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执行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强制拆迁的准备工作。
执行机关应当将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及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同时抄送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