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第一章 总则
  • 3.第二章 评价内容
  • 4.第三章 评价方式和依据
  • 5.第四章 评价程序和标准
  • 6.第五章 信用等级管理
  • 7.第六章 附则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倡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文明执业、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山东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和《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一年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备案执业一年以上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组织及等级确定工作,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和初评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由省、设区市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主要从造价咨询企业资信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行为记录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一)资信状况方面:包括企业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和注册造价师数量、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专业人员结构、注册资本、股份结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年限、办公场所、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培训、办公信息化建设、公共关系、学术研讨等情况;

(二)成果质量方面:包括合同签订、质量管理体系、咨询成果文件、档案管理、咨询合同备案、业绩上报等情况;

(三)经营业绩方面:包括咨询业绩、个人业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人均产值、业务拓展等情况;

(四)行为记录方面: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详见附表)。

第三章 评价方式和依据

第六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部分和加减分部分组成。每项评价内容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基本分标准见附表),不满足要求的在基本分标准基础上按标准扣减基本相应分数,但最高减分以本项基本分标准值为限;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七条 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评价分数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

B级为信用良好企业,评价分数应在75-90分(不含9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