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三方教育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教育评价机制,构建科学、规范、多元的教育评价体系,推进教育评价制度改革,激发教育活力,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第三方教育评价,应当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提高放管服水平为目标,着力规范第三方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价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开展第三方教育评价,应当遵循管评分离、放管结合;分级管理、分类评价;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有序推进、评以致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公司、社会组织等。参加山东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第三方教育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
(二)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业团队;
(三)具有独立开展教育评价的专业能力;
(四)有可持续的资金来源,机构运转正常;
(五)社会信誉良好。
第五条 山东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第三方教育评价(以下简称第三方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委托评价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一)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二)区域教育改革与发展状况;
(三)区域教育教学质量状况;
(四)区域教育投入及经费使用效益状况;
(五)区域教育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舆情;
(六)学校办学水平、专业学科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