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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补助办法

基本内容

攀枝花市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补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14〕51号)精神,充分调动我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积极性,鼓励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直接融资包括:企业(非金融类企业,下同)首次上市、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再融资(不包括向大股东增发)、股权挂牌交易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第二条 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以及境外资本市场等。

第三条 攀枝花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补助标准:

(一)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或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且继续在攀枝花投资的我市注册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二)我市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不包括向大股东增发)实现再融资,按融资额的2%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含)。

(三)我市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进行股权融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四)我市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进行股权融资,一次性补助80万元。

(五)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根据新增融资额参照上市企业再融资的补助办法进行补助。

(六)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按发债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境外融资额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比例承担,扩权强县辖区企业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9比例承担,所有补助项目均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成功申请补助需报送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三)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主承销商的资格证明;

(四)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核准发行的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