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参考资料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是河北省财政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6年11月10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冀财教〔2016〕151号

  • 发布机构

    河北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10日

基本内容

文件全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直管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冀发〔2016〕29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北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冀办发〔2015〕37号)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省级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10日

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和规范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加强河北新型智库建设,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河北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冀办发〔2015〕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河北省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冀财综〔2014〕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省级政府实施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过程中所需的适宜由市场承担的决策咨询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遵循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四条 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省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级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省级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购买决策咨询服务。

第五条 承接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组织等;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等;自然人为《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前,作为过渡性措施,省级政府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事业单位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可参照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决策咨询服务进行。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决策咨询服务事项外,下列服务应纳入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省级政府提供的部分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预警预测等技术性公共服务事项;

(二)省级政府履职所需的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监督检查、政策评估、项目评审、平台认定与评价等辅助性事项;

(三)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省级政府决策咨询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