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征地拆迁过渡周转费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富顺县征地拆迁过渡周转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合理、规范、科学管理我县征地拆迁过渡周转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办函〔2008〕73号)、《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富顺县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实施细则》(富府法规〔2016〕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过渡周转费,是指我县因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房屋拆迁,被拆迁人需临时过渡周转的,发给被拆迁人的过渡周转资金。
第二章 过渡周转费的发放
第三条 过渡周转费的发放,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
第四条 在县辖区范围内每人每月发给过渡周转费150元,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超过期限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提高1倍发给过渡周转费。对货币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发给3个月的过渡周转费。
第五条 涉及房屋拆迁的以下人员,应纳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范围: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人员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
1、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
3、依法履行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
1、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一级士官和二级士官;
2、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
3、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4、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婚嫁关系依法正常迁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员;
5、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