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指导和规范继续教育载体建设,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年)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业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载体。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建设,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管理单位的指导,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区和行业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建设。
第二章 基地职责
第四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遵守国家和省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教育教学设施,提升培训能力,规范培训行为。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认真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严格财务管理。
第五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及时完成分配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六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体现公益性,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应向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继续教育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设立认定工作。
第八条 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教育培训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管理制度。
(三)能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应有能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大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培训不少于2000名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设立、申报及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