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政务微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以交办政研〔2016〕162号印发《交通运输部政务微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12条,由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交通运输部政务微信管理暂行办法
- 印发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文号
交办政研〔2016〕162号
- 类别
规范性文件
- 印发时间
2016年11月30日
- 施行时间
2016年12月1日
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政务微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办政研〔2016〕162号
部内各司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部政务微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
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政务微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 微信管理,有效运用新媒体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微信,是指以交通运输部为主体,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微信平台开设的微信公众账号。微信公众账号名称为“交通运输部”。
第三条 政务微信运行和管理,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全面、准确、专业地发布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规范;坚持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坚持服务意识和创新精神,使用规范、简洁、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 政务微信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转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央主要新闻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发布的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信息。
(二)解读交通运输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法律法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
(三)发布交通运输部举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信息。
(四)宣传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成就、重大工程、先进典型人物和杰出人才。
(五)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资讯。
(六)传播交通文化与文明出行、安全风险防控等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