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黄山风景区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景区投资项目科学决策和全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风景名胜区条例》《黄山风景区名胜区管理条例》《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黄山风景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机构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风景区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景区投资项目科学决策和全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风景名胜区条例》《黄山风景区名胜区管理条例》《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黄山风景区投资项目,是指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是对景区投资项目从“论证决策、立项审批、施工建设、资金管理、竣工验收、效益分析、运营管理及后期评价”等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综合评价,并遵循项目建设“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四条 景区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二)景区内项目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要求,景区外项目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原则。
(三)遵循“突出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四)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五)严格坚持“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原则,切实提高景区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六)充分体现“规范运作、痕迹管理,责任可追溯”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项目类型
第五条 景区投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分为景区政府投资项目和景区社会投资项目。
景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管委会、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全部或部分使用上级和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市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补助的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及国债资金,上级规定的其它财政性资金等项目。景区政府投资项目和按照国有资金管理规定,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发行股票、债券所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遵照本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景区社会投资项目是指集团、股份公司下属的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且不使用国有资金的投资项目,以及景区通过招商引资途径引进的投资建设项目。景区社会投资项目参照本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总投资估算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景区投资项目。其中:总投资估算价在5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且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合并上报发改部门审批,或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上报发改部门审批;总投资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管委会(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批准,按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自行管理实施,不再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
第七条 景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审批制管理(针对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景区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备案制管理,但国家规定的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采用核准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