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投资规〔2016〕2567号印发《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安排标准和原则、投资申报和下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附则6章30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 印发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文号
发改投资规〔2016〕2567号
- 印发时间
2016年12月6日
- 施行时间
2016年12月6日
通知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6〕2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现将《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反馈相关意见建议。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6日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和《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加强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的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安排标准和原则
第三条 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支持的口岸范围为,已经国务院批准新开放、扩大开放的一类口岸,以及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和国家口岸办年度审理计划并已由中央编办出具机构编制批复文件的待开放一类口岸。
第四条 专项支持的建设内容为口岸查验设施新建、改扩建、迁建等建设项目。口岸查验设施包括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机构开展检查检验工作所需的业务技术用房。其中,纳入航空、水运、铁路口岸主体建筑的查验设施,由主体建筑投资者一并投资建设,本专项不予补助。此外,可适当支持大型查验设备购置、公路口岸货物查验监管场地建设。
第五条 专项支持的口岸查验设施建筑面积按照口岸设计的年出入境人员、货物查验能力等主要业务运量指标分级进行测算。
(一)水运口岸查验设施:
1、对于旅检Ⅰ级口岸(人员出入境人次≥30万人次),按5750平方米控制;对于旅检Ⅱ级口岸(5万人次≤人员出入境人次<30万人次),按3864平方米控制;对于旅检Ⅲ级口岸(人员出入境人次<5万人次),按2529平方米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