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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基本内容

习水县从严管理不胜任现职干部实施办法(试行)

基本内容

习水县从严管理不胜任现职干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整治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庸、懒、散、慢、浮、贪”及为官不为等问题,建立务实管用的干部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胜任现职干部,是指德才素质、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需要不相适应,在工作中存在违反规章制度,作风飘浮、纪律涣散、贪图享受等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难以胜任现职的干部。

第三条从严管理不胜任现职干部,必须遵循“党管干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严格要求、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供养的所有在编人员。未列入县财政供养范围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组织核实后,可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干部。

(一)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思路不清、打不开局面,工作成绩长期处于挂末状态或出现明显滑坡的;

(二)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等措施不力或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组织交办的工作,或在日常工作中失误不断、疏忽大意,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五)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重点任务过程中,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或推诿扯皮、不予办理,损害群众利益的;

(七)非领导职务干部无故不在岗、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八)违反领导班子集体议事与决策规则,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

(九)落实干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不力,对本单位干部“吃空饷”和抽借调人员监管不到位的,或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名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案件的;

(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效能问题失察失管,在作风巡视巡查中被发现,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后,重视不够、整改不力的;

(十一)上班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工作时间擅自脱岗、离岗,或玩游戏、炒股票、购物、看电影、玩牌、到休闲娱乐场所吃喝玩乐,以及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

(十二)办事事项、流程不公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全程代办”等工作机制或履行不力导致工作失误、延误、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