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金华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自身改革,健全“四张清单一张网”制度,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治理,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推动和规范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是指政府部门按照转移职能的性质和特点,经过规定程序,采取适当方式,将政府有关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直接履行或承担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公平公正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

(二)注重实效。切实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促进简政放权,降低社会成本,使公民、企业享受更加丰富、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推进政府服务管理科学、合理、高效。

(三)稳妥有序。根据市场发育程度、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监管机制跟进落实情况,按照政府可转移、社会组织可承接的要求,有序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

(四)强化监管。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行使转移职能情况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构建多元监管体系,确保政府转移职能事项规范运作。

第二章 转移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主体(以下简称“转移主体”)为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保障的群众团体组织,可根据需要参照施行。

第五条 转移主体应当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制定出台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保障社会组织公平竞争承接转移职能,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

第六条 职能转移的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及辅助性职能,原则上可以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草拟行业政策、行业规范准则、行业规划、行业产品标准、服务标准;

(二)行业统计、行业状况调查、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及预测;

(三)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研发设计、质量检测;

(四)承办专业会议、展览;

(五)行业技能、行业上岗、行业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等培训;

(六)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前期论证,以及对项目的责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