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提高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效果,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是指依据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确定的和具有重大科研价值的自选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注重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
第三条 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的管理遵循严谨务实、权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府立项引导、专家咨询论证的方式,鼓励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不断创新体制机制。
第四条 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为省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提供储备或基础性工作,项目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立项实施的和省辖区内各领域学科和社区力量自行完成的中医药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或委托市级(指设区的市,下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
1.发布项目申报或招标指南;
2.组织项目立项评审,确定项目及其承担单位;
3.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山东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见附件1),确定项目研发任务目标和计划进度;
4.划拨《任务书》确定的经费。按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审核督导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5.组织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6.审定项目的调整和撤销;
7.组织项目的验收和鉴定。
第八条 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
1.负责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管理;
2.协同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检查和评估项目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