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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川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内容

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川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竹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青川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

青川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促进县域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帮助企业解决到期银行贷款转贷资金周转困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6〕19号)和《中共青川县委 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生态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委〔2016〕1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规模和管理原则

县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由县财政全额筹措。

中小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支持、严格把关,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二、转贷资金借贷对象和条件

(一)借款对象。在青川县域内金融机构发生贷款业务,并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到期归还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年销售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和年销售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骨干商贸企业。

(二)借款条件。

1.企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主营业务稳定、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经济纠纷诉讼。

2.经贷款行审核,符合银行转贷条件,并提供贷款行出具应急转贷资金借款业务联系单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转贷承诺书。

3.借款人必须与县政府签订财政资金借款协议。

4.借款人必须是具有清偿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的法人。

5.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职工欠薪2个月以上,有经济纠纷诉讼以及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予提供转贷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