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安康市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的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机制,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物业管理投诉的受理、处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投诉,是指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四条 物业管理投诉处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受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安康市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综合协调委员会,作为全市城市居住区物业投诉的综合管理机构,市住建局局长任主任,市监察(纠风办)、信访、房管局负责人任副主任,市发改(物价)、规划、公安、环保、质监、卫计、消防、工商、文广、城管、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督促落实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服从安康市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综合协调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各县区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投诉的受理、处理、管理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县(区)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投诉受理机构,并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点和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

  安康市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综合协调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管理当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正常开展投诉受理工作。

  第八条 物业管理投诉的受理应按本办法的投诉范围,由相关受理人负责,投诉人可逐级向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安康市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综合协调委员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投诉。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受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业主违反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等方面的投诉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服务等引发纠纷的投诉。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处理辖区内下列投诉:

  (一)业主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成立有异议的;未按时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三)业主、业主委员会关于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投诉受理、处理。

  (一)信访部门: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各部门职责,牵头、协调、交办解决各类投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