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基本内容
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4〕6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府发〔2015〕3号)和《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赣财预〔2015〕1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停止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1.《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铅山县金属加工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铅府办发〔2008〕6号)、《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铅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铅府发〔2012〕2号)、《中共铅山县委、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铅山县工业园区外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铅发〔2013〕13号)、《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铅山县2007年引进货运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铅府发〔2007〕5号)、《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铅山县2009年引进流通型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铅府发〔2009〕6号)、《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铅山县物流产业发展施行相关优惠政策的批复》(铅府字〔2014〕32号)、《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铅山县大力发展物流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铅府字〔2014〕33号)等文件;
2.铅府办抄字〔2009〕114号、铅府办抄字〔2010〕189号、铅府办抄字〔2010〕211号、铅府办抄字〔2010〕393号和铅府办抄字〔2012〕205号等抄告单;
3.2013年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第1号会议纪要;
4.《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铅山县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铅府办字〔2009〕28号)中关于“加大城乡公交客运政策扶持力度”的内容;
5.《中共铅山县委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铅山旅游崛起的意见》(铅发〔2012〕16号)中关于“支持旅游项目开发,大力发展乡村旅游,鼓励景区创牌晋级,培育壮大旅游企业,提升旅游饭店档次”的内容;
6.《中共铅山县委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强县的实施意见》(铅发〔2013〕6号)中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扶优扶强农业产业化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创优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环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广辟农业企业融资渠道;加大用地、用水、用电支持力度,增强农业企业发展能力;加大品牌建设力度,增强农业企业与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的内容;
7.2007年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第11号会议纪要中关于“对入园企业用地实际执行低价问题”的内容;
8.2010年7月13日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纪要中关于“会议同意从8月1日开始实行现役军人、义务兵、伤残军人、残疾人及70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由县财政每月补贴天南公交公司1万元”的内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2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