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内容
名 称: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217883/2017-00052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冀政字〔2016〕73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6年12月31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盐业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食盐安全。确保我省食盐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确保缺碘地区加碘食盐与高水碘地区无碘食盐精准供应,确保边远贫困地区食盐有效供应。
坚持放管并重。在放开食盐计划、渠道、价格和工业盐市场的同时,完善盐政管理体制,提升监管效能,维护食盐专营秩序,保障食盐安全。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政策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二)改革目标。自2017年1月1日,取消食盐指令性计划,放开食盐价格,改革产销区域限制,按照新的食盐专营体制运行;2018年底前,建立起新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准入制度,完成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监管到位、竞争有序的盐业体制。
二、
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一)确保全省食盐生产企业只减不增。不再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但不得设立新的食盐生产企业或生产项目。(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