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县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
腾冲县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水库效益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小型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一)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二)型水库及从事水库运行管理和使用水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水库所有人(以产权界定登记为准)、管理单位和个人承担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小(一)型水库产权上划县级的,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个人承担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没有完成产权上划的,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产权人(以产权界定登记为准)、管理单位和个人承担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小(二)型水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产权人(以产权界定登记为准)、管理单位和个人承担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涉及小型水库的活动时都有依法维护大坝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有人(产权人)履行职责;按规定拨付财政维修、管理经费;
(二)组织开展汛前、汛中和汛后检查,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督促管理单位或水库所有人(产权人)及时改正;
(三)指导、督促水库所有人(产权人)编制小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检查、督查汛期控制运用计划执行情况;
(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
(五)负责水库注册登记资料汇总、上报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六条小型水库所有人(产权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水库管理机构、筹措管理人员工资和运行维护费,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二)负责水库注册登记和申报工作;大坝安全状况或重要指标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实施水库科学调度,开展工程维修养护,定期组织开展大坝安全鉴定;组织工程抢险等应急处置;建立水库技术档案,报告大坝安全信息,组织水库管理人员参与技术培训等;
(四)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水库安全检查,检查并纠正妨碍或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行为;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和水库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存在安全隐患应限期采取工程措施进行除险加固或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