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3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31号决议》是2002年8月14日安全理事会第4601次会议通过的一项决议。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联合国安理会第1431号决议
- 外文名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431
- 发布机构
联合国安理会
- 发布日期
2002年8月14日
决议原文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号、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号、1998年4月30日第1165(1998)号、1998年5月13日第1166(1998)号、2000年11月30日第1329(2000)号和2002年5月17日第1411(2002)号决议,
审议了2001年9月14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01/764)及信中所附2001年7月9日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庭长给秘书长的信,
又审议了2002年3月4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02/241)及信中所附2002年2月6日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庭长给秘书长的信,
深信需要在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设立一个审案法官组,使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能尽早迅速完成工作,并决定密切注意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工作进度,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在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设立一个审案法官组,为此又决定修订《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11、12和13条,由本决议附件一所列条款取代,并决定修订《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13之二和14条,由本决议附件二所列条款取代;
2. 请秘书长作出实际安排,尽早根据《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12之三条选举十八名审案法官,向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及时提供人员和设施,特别是为审案法官以及检察官有关办公室提供人员和设施,并请秘书长将这方面的进展情况详细通报安全理事会;
3. 敦促所有国家按照第955(1994)号决议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所规定的义务,与该国际法庭及其机关充分合作;
4.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
附件一
第11条
分庭的组成
1. 各分庭应由16位独立常任法官组成,但不得有任何两位为同一国国民;同时在任何一个时候应有最多4位按照本规约第12之三条第2款任命的独立审案法官,但不得有任何两位为同一国国民。
2. 每个审判分庭应有3位常任法官以及在任何一个时候加上最多4位审案法官。每一个获派审案法官的分庭可分为若干个审判组,各由3位法官组成,其中兼有常任法官和审案法官。审判分庭的审判组应拥有本规约赋予审判分庭的同样权力和职责,并应根据同样规则作出判决。
3. 7位常任法官应担任上诉分庭法官。对于每一宗上诉,上诉分庭应由5位上诉分庭法官组成。
4. 就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分庭法官而言,凡被视为具有一国以上国家国民身份者,应被视为是他们通常行使其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国家的国民。